甘肃省农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实验室运行机制
第一条 甘肃省农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实验室(以下简称实验室)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。
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、学科带头人,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,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,任期为5年,连任不超过2届。省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,报省科技厅批准聘任,优先考虑甘肃省科技领军人才。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,特殊情况要经省科技厅批准。
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管理、人才培养、人员聘任、学术交流、资产和技术管理、环境安全、财务管理、薪酬分配等。
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,主要任务是审议省重点实验室的目标、任务和研究方向、重大学术活动、年度工作计划。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,人数不少于10人。学术委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,其中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1/3,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1/3。学术委员任期5年,每次换届应更换1/3以上委员。学术委员优先聘任甘肃省科技特聘专家和甘肃省科技领军人才。学术委员会会议每2年至少召开1次。
第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。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,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、博士后研究人员。省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,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,加强研究生培养。
第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。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,按省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和研究领域,由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学科、学术带头人(首席专家);由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科、学术带头人(首席专家)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课题的实际情况,自主聘任其他人员,受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学科、学术带头人(首席专家)负担。
第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,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;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,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。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,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,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。
第九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—3年。省重点实验室按照“鼓励创新、稳定支持、定性评价、宽容失败”的原则,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,并及时验收。
第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,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;并积极开展国际、国内科技合作和交流,参与重大国际、国内科技合作计划。
第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,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,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,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。
第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,营造宽松民主、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,开展经常性、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。
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,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。要加强室务公开,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。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。
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。对省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、论文、软件、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省重点实验室名称,专利申请、技术成果转让、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,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,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。
第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,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。
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更名、变更研究方向或重组、撤销须经省科技厅审核批准。
版权:甘肃省农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实验室
地址:天水师院三号实验室 邮编:741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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